This is truly a worrying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Abus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process. Of course, this is due to the inability of the legislature to vent public desires.
Anyhow, we'll see whether members of the judiciary will resist the temptation of legislating from the bench.
一套完整健全的管治制度,是任何文明社會最重要的基石;而香港一直賴以成 功的最重要因素,例如司法獨立和公務員政治中立,其實是三權分立之下完整健全管治制度的一小部份。三權分立的基本理念是將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互相制衡, 在香港獨有的行政霸道之下,立法機關被閹割,本來獨立於政治的司法制度被牽涉入政治決定,破壞了三權分立的平衡,具體一點的表現,就是司法覆核案件數目大 增。
現代文明的政治運作裏,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建構;行政和立法大都有一定的普選成份,而司法機關最大的價值,反而是司法人員的中立性,所以法官也大 多數是由終身委任制產生。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除非行政和立法機關踰越憲法的規限,司法機關永遠是執行最後把關者,而司法機關也不會介入實際政治運作。
任何政策都會有所爭議,不同的政治理念和利益也會對不同政策相持不下,立法機關之所以要具民意基礎,就是要透過辯論,尋求出不同民意代表間的最大共識。現時 香港弱勢的立法會,既未能履行制約行政機構的功能,由於《基本法》的規限更缺乏真正立法機關應有的提案功能。社會惟有被迫繞過無能的立法機關,以司法覆核 來達到政治目的,甚至強求以司法程序來達到制訂具體政策的效果,過去最佳的例子有公屋減租案。
企圖以司法覆核取代行政和立法,是破壞三權分立的危險開端。最典型的例子是阻止領匯上市的司法覆核,因為得不到行政和立法機關的大部份成員支持,就以司法程 序去阻緩領匯上市,無疑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政治目標,強要司法機關介入政策的辯論當中。同樣的例子還有工會代表提出司法覆核,以一條半個世紀前訂立的法例, 企圖以司法力量落實最低工資政策。問題是最終就算法庭的判決如何,也缺乏了立法過程的政治功能,令施政跟群眾愈走愈遠。
美國關於墮胎的政策,就是因為濫用 了司法令爭議至今不息的最佳例證。1973年Roe vs Wade的司法覆核中,勝方以1868年第14次修正案的聯邦憲法條文,用保護私隱為理由,解釋了憲法是容許婦女無限制墮胎。從此,任何州份自行立法反對 墮胎,都因為這次司法覆核而被推翻。
雖然墮胎問題本身極具爭議,不過除了美國之外,不同地方(包括香港)都已經從立法過程中,達到社會總體上可接受的政策平衡點。因美國當年的司法覆核判決並無民意討論和支持,所以在美國民間引發爭論不休,多年來更有極端分子不滿無限制合法墮胎,24次謀殺執行墮胎的醫生, 173次到相關醫務所縱火。由於民意因為司法覆核的強制結果而各不相讓,行政和立法機關也難以再次冷靜辯論墮胎政策,成為司法覆核覆水難收的典型例子。
如果你真正關心香港下一代能面對一套健全的管治制度,確保三權分立暢順運作,就別再以缺乏辯論和民意的司法覆核去越俎代庖,蔑視行政和立法的職能,就算最終 政策能夠強迫執行,也會引發無休止的爭議。今天能繞過不民主的立法機關,他日也能繞過民主的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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